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14民初16384号
原告:**,男,1966年3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北京金亮点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金亮点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