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亮点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金亮点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民初8928号
原告:北京金亮点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三街北果园18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刘俊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娟,北京市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彦刚,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有富,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北京金亮点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北京金亮点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金亮点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保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