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民终68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点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三街北果园18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点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娟,北京市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3年1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点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4民初259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7240元,减半收取18620元,由上诉人**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 正
书 记 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