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14民初15033号
原告:北京克力爱尔生物实验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甲1号13号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张小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道莲,女,1973年4月11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方寸一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嘉园东区甲1号楼三层301-24号。
法定代表人:孙长江。
原告北京克力爱尔生物实验室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克力爱尔公司)与被告北京方寸一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寸一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克力爱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道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寸一页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克力爱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方寸一页公司退还克力爱尔公司购货款23 200元及支付违约金1856元、误工费10 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方寸一页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2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编号20200529-L-28),克力爱尔公司支付方寸一页公司购货款23 200元,但方寸一页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给付货物,亦未退还购货款。
方寸一页公司未出庭应诉,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2020年5月29日,方寸一页公司(供方)与克力爱尔公司(需方)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编号20200529-L-28),约定购买变频器,合同金额为23 200元,合同签章生效,生效后2天内发货,若中途供方或需方废止合同,由废止方按合同总价款的8%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后,克力爱尔公司向方寸一页公司支付购货款23 200元,但方寸一页公司未给付货物。
上述事实,有合同、电子回单、明细清单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克力爱尔公司与方寸一页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认定合法有效。克力爱尔公司向方寸一页公司履行了付款义务,方寸一页公司应按约定给付货物,其未给付货物构成违约,应承担退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克力爱尔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支持。另,方寸一页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的权利。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方寸一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北京克力爱尔生物实验室工程有限公司购货款23 200元并支付违约金1856元;
二、驳回北京克力爱尔生物实验室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0元,由北京方寸一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保全费248元,由北京方寸一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以票据为准),由北京方寸一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越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曹成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