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4民初227号
原告:北京克力爱尔生物实验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楼**。
法定代表人:张小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道莲,女,北京克力爱尔生物实验室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方寸一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嘉园****楼****iv>
法定代表人:孙长江。
原告北京克力爱尔生物实验室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克力爱尔公司)与被告北京方寸一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寸一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克力爱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道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寸一页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克力爱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金额17730元,加上违约合同延期未交货违约金,并承担给原告造成项目延期和项目人员务工费,经济损失1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原告自2020年5月26日起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合同编号为20200526-L30的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供应合同总价格为17730元的博力谋执行器18台设备,供货期3个工作日。合同签订当天,货款全部汇入到被告对公账户。2020年5月29日,原告和被告取得联系,问货发了没有,被告说还没有,说已经准备好可以发货了。2020年6月2号上午原告采购员再找到被告业务员QQ问他发货了没有,才发现被告业务员已经把原告采购员的QQ拉入黑名单,原告已无法发送催发货信息,并很快把原告采购员的QQ删除。2020年6月2日根据被告留的座机电话,是个传真电话,并发送了一份自动接收的“联系催货函”的传真,被告至今没有给原告任何回复。原告至今也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
方寸一页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克力爱尔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予以证明:1.购销合同;2.汇款记录;3.催款函。
经本院庭审质证,克力爱尔公司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符合有效证据形式要求,已形成完整证据链,故本院对克力爱尔公司提交全部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予以确认。
结合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20年5月26日,方寸一页公司(供方)与克力爱尔公司(需方)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编号20200526-L-30),约定购买产品名称为博力谋执行器,合同金额为17730元,合同签订付款后生效,3个工作日内发货。若中途供方或需方废止合同,由废止方按合同总价款的8%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延迟交货期的,按迟延履行金额的每日百分之八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当日,克力爱尔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方寸一页公司支付货款17730元。合同约定的交货期届满后,方寸一页公司未向克力爱尔公司交货,克力爱尔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向方寸一页公司发出《联系催货函》,要求方寸一页公司回复联系,但方寸一页公司未予回复,且至今未交付货物。
上述事实,有购销合同、转账凭证、联系催货函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克力爱尔公司与方寸一页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克力爱尔公司按约定履行了支付货款的义务,方寸一页公司应按约定交付货物,其未按期交付货物构成违约,方寸一页公司应承担退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克力爱尔公司已经就逾期交付货物主张了违约金,又再另行主张项目延期和项目人员误工费、经济损失和利息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按日百分之八的标准计算违约金过高,本院对此酌情予以调整。
方寸一页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视为放弃当庭答辩、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法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方寸一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北京克力爱尔生物实验室工程有限公司购货款17730元并支付违约金1856元;
二、北京方寸一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北京克力爱尔生物实验室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以1773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北京克力爱尔生物实验室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北京方寸一页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3元(北京克力爱尔生物实验室工程有限公司已全部预交),由北京方寸一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保全费198元(北京克力爱尔生物实验室工程有限公司已全部预交),由北京方寸一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以实际票据为准),由北京方寸一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红霞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朱志磊
书 记 员 王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