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兴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阀门二厂有限公司与浙江万兴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兴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民初24141号
原告:上海阀门二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洪鸿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荣庆,上海共识久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万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
法定代表人:应友通。
被告:上海兴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秀山路XXX号(崇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戴林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兴,男。
原告上海阀门二厂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万兴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兴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浙江万兴建设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浙江万兴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未与有关法律相悖,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阀门二厂有限公司撤回对浙江万兴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叶沈翔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芃芃
书 记 员 宋玉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