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兴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速畅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兴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04民初5589号





原告:上海速畅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陈立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某。
被告:上海兴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戴林峰。
原告上海速畅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兴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上海速畅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本案管辖权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诉讼,并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速畅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且其已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用,故本案应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速畅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蔡重洲






书 记 员


李 蕴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