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兴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天下洁具有限公司与上海兴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354号
原告:上海天下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桥北堍****厅**。
法定代表人:何文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芳,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兴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秀山路**(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div>
法定代表人:戴林峰。
原告上海天下洁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兴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2年2月14日,原告上海天下洁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明确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天下洁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主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天下洁具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周学培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宇
书 记 员 汪明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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