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兴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速畅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兴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6654号之一
原告:上海速畅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嘉定区,主要营业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陈立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瑾华,女,上海速畅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良,上海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兴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崇明区,主要经营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戴林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正凯,男,上海兴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林,上海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速畅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兴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理认为,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仍可适用独任审理。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林 叶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潘逸灵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