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民初6813号
原告:***日鹏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73号2号1-28-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099633931M。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兴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秀山路68号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日鹏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兴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买卖合同纠纷所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日鹏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4元(已减半收取),由***日鹏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