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力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上海力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2民申872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上海力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西岑社区西虹街4号306室。
法定代表人:徐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萍,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女,1967年7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亮,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上海力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得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8民初125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力得公司申请再审称,李峰与**签订施工合同的事宜力得公司不知情,也没有同意或追认过,施工合同中的印章不是力得公司的公章,收据上的财务章也不是力得公司使用的,李峰的行为不能代表力得公司,原审法院判决有误,请求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
被申请人**述称,李峰除了与**签订施工合同外还与小区内的几十户业主签订过类似的施工合同并完成搭建,若李峰仅是一个经理的话,不可能在小区内承接那么多房屋的装修,李峰与申请人之间可能存在串通,不同意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审查过程中,力得公司提供了该公司使用的财务章的样本,称与李峰在收据上加盖的印章存在明显不同。力得公司还称,李峰与力得公司曾经有挂靠关系,挂靠的项目在常熟,李峰以力得公司名义承接项目,向力得公司交纳管理费。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事实,**因其居住的房屋需装修屋顶防漏及平改坡等与李峰签订了施工合同,李峰在合同中加盖了力得公司项目部的印章并提供了收款收据,故**有理由相信李峰有权代表力得公司签订合同。现力得公司称不知道本案所涉项目且相关工程款项也没有进入力得公司账户,李峰不能代表力得公司,但力得公司确认曾与李峰有过挂靠关系,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何时结束挂靠关系以及如何进行的结算,故根据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没有理由相信李峰有权代表力得公司签订本案所涉合同,力得公司申请再审,依据尚不充分,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对其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力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江英
审判员  王泳雷
审判员  蒋 晴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冬亮
书记员  朱贝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