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力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与上海力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执92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7年7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执行人:上海力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与被告上海力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9)沪0118民初1251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判令:一、被告上海力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人民币7万元;二、被告上海力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利息损失(以人民币7万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4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由被告上海力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届期,被告上海力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为此,权利人**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上海力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于2020年2月8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本院至被执行人上海力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西岑社区西虹街XXX号XXX室实地执行,但未找到被执行人。通过调查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证券及银行存款等信息后,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分别冻结了被执行人上海力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包头开发区支行的一个账户、在中国银行上海市宜山路支行的一个账户、在交通银行上海虹口支行的一个账户及在中国工商银行上海中山南路支行的一个账户。除上述被冻结的银行账户外,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将被执行人上海力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2021年3月17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并表示目前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暂时难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顾月华
审判员  沙袁媛
审判员  徐媛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