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力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与上海力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18民初21039号





原告:***,女,195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男,195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亮,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力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徐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萍,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上海力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工程款7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7万元本金利息损失(自2016年6月2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
事实和理由:二原告系夫妻关系,居住在盈湖三岛156号别墅,因其居住的房屋需装修屋顶防漏、平改坡,案外人李某某系到二原告,以被告的名义承接上述工程。2016年3月10日,二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建筑施工安全协议书》,上述合同对原、被告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约定,二原告按约在2016年3月16日将该项目首付款7万元打入合同指定的账户,被告于次日出具了收款收据。在被告开工之前,得知该装修工程涉嫌违章搭建,无法进行开工,李峰答应全额退还已收的7万元,但是仅口头承诺至今未退还。
审理中,被告力得公司称从未授权过李峰签订合同,也未收取过原告款项。李峰以被告名义签订的合同上加盖的公章和收据上的印章均系李峰伪造。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及李峰伪造公司印章罪等犯罪行为。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侯 芳






书 记 员


王 莹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