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力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与上海力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8民初12515号
原告:***,女,1956年3月19日出生,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男,1951年9月23日出生,住上海市青浦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亮,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力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诉被告上海力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侯芳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