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力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力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8民初12513号
原告:**,女,1967年7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亮,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力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与被告上海力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上海力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送达地址不明,需公告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吴小龙
人民陪审员  邹惠贤
人民陪审员  王 扬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沈 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