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力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上海力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沪0104民初12333号
原告:上海力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徐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奉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上海力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得公司)与被告**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力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力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支付所欠承包费90,000元;2.判令***付力得公司利息损失,以9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2月18日起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事实和理由:2010年9月,***承接位于江苏省常熟市的建筑工程,与力得公司建立承包经营关系。由于**长期拖欠公司承包费10万元未付,力得公司曾于2017年6月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所欠1万元,并获法院支持,但剩余9万元至今仍未支付,故力得公司再次诉至法院。
***到庭应诉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7日,力得公司与**签订《上海力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包责任书》,**承诺其作为力得公司的承包责任人,负责该工程的全面施工管理工作,同时作为项目经济承包人,对本工程实行经济责任承包;其必须根据工程合同造价(最终以审核价为准)上缴6%的管理费用,在每次收到业主拨付的工程进度款、决算款中扣缴;其不得拖欠本工程中的材料供应商材料款以及施工人员的工资,否则由此引起的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由项目承包人**承担;公司向**授予该施工项目专用的项目管理专用章一枚,该章仅限于施工资料、施工签证、施工管理中使用,不得用于采购和签订合同,由于项目专用章的不当使用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负责。项目专用章在施工结束后自行废除,**应立即将其交回公司存档;等等。2014年10月28日,力得公司与**签订《上海力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各设计室、工程项目部项目经济承包责任书》,**承诺以每项业务合同的报价(最终以审核价为准)上缴2.5%的管理费用;其不得拖欠本工程中的材料供应商材料款以及施工人员的工资,否则由此引起的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由项目承包人**承担;公司向**授予该施工项目专用的项目管理专用章一枚,该章仅限于施工资料、施工签证、施工管理中使用,不得用于采购和签订合同;等等。在该责任书尾部,**手写备注:鉴于常熟尚湖玫瑰园项目中的所有一切债权债务问题及劳务工资、工伤事故等一切事务均由其本人承担。2015年2月16日,**再次就常熟玫瑰园工程的结算问题向力得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由其本人承担该项目的所有债权债务及经济责任,并于2月17日前一次性支付力得公司管理费用十万元。
另查,力得公司曾于2017年6月13日诉至本院,案号为(2017)沪0104民初13945号,要求解除与**之间的承包合同关系;**归还力得公司提供的所有印章、授权书;**支付所欠承包费1万元等。2018年1月,经本院审理后判决,支持力得公司主张的1万元管理费等。
上述事实,除力得公司陈述外,有力得公司提供的《上海力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包责任书》、《上海力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各设计室、工程项目部项目经济承包责任书》、承诺书、(2017)沪0104民初13945号民事判决书等为证。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的保护。因**在2015年2月16日的《承诺书》中承诺支付力得公司管理费用10万元,而力得公司在(2017)沪0104民初13945号案件中,仅主张了1万元,故现力得公司主张剩余9万元承包管理费及利息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审理中,***公告传唤未到庭,视为其自行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力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包费用90,000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力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9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2月18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61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万冯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