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8931号
原告:**,男,197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上海徐汇市政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龙吴路31号。
法定代表人:周卫兵,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上海徐汇市政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邵益萍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徐艳菊
书 记 员 徐艳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