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04民初19285号
原告:黄精华,女,194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系原告丈夫),汉族,住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军,上海达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陈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晖,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捷,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徐汇区市政和水务管理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沈秀观,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高杰,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婷婷,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李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某某,男。
被告:上海徐汇市政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周卫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女。
被告:上海浦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鲍长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女。
原告黄精华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汇区市政和水务管理中心、上海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徐汇市政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浦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黄精华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黄精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精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黄精华负担。
审判员 陈强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谢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