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民初28048号
原告: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苏召路162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徐汇市政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龙吴路3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上***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徐汇市政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3日立案。
审理中,上***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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