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宇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宇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长宝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执11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尚湖镇练塘颜巷村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7804598XU。
法定代表人:蒋龙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亮,江苏海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焕,江苏海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长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黄河路777号佳和商业中心2幢2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088137772P。
法定代表人:李秀生。
申请执行人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长宝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581民初136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苏州长宝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宇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8206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71元,由苏州长宝置业有限公司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宇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了限制消费令。
2、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经向常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
4、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5、经查,被执行人苏州长宝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涉案较多,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均已终结了执行程序。
6、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金额184033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有18403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益虎
审判员  徐 鑫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朱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