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581民初782号
原告:***,男,195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燕兰,江苏泰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宇工程有限公司,住常熟市尚湖镇练塘颜巷村2幢。
法定代表人:蒋龙龙。
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宇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宇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斌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丁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