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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10701号 原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金海路3369弄5幢117室-3。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巷村2幢。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6年9月6日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 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参加诉讼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