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江洲电气有限公司

江苏卡欧宜能电气有限公司与镇江市江洲电气有限公司、镇江市江洲电气有限公司扬中物资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卡欧宜能电气有限公司与镇江市江洲电气有限公司、镇江市江洲电气有限公司扬中物资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1-07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扬商初字第412号
原告江苏卡欧宜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范道天生圩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镇江市江洲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三茅街道扬子中路87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总经理。
被告镇江市江洲电气有限公司扬中物资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三茅街道扬子中路99号。
负责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卡欧宜能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市江洲电气有限公司、镇江市江洲电气有限公司扬中物资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卡欧宜能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01元,减半收取7350.5元,由原告江苏卡欧宜能电气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周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