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盛禾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江苏盛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湘潭屹丰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3执4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盛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花山路8号1幢。
法定代表人童一家,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湘潭屹丰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双马街道双马8号路9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瑾,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盛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湘潭屹丰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9)湘03民初1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江苏盛禾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2020年9月7日,申请执行人江苏盛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湘潭屹丰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本案的执行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湘03民初1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志雄
审判员  肖 俊
审判员  蔡日总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符程泉
书记员李增恂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