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盛禾建设有限公司

武汉市兴胜源工贸有限公司与江苏盛禾建设有限公司、江苏盛禾建设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2057号
原告:武汉市兴胜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琴台钢材市场东区4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盛,湖北公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北公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盛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花山路8号1幢。
法定代表人:童一家。
被告:江苏盛禾建设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碧云轩3幢1-2-2。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兴胜源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盛禾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江苏盛禾建设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兴胜源工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江苏盛禾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江苏盛禾建设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099,085.2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兴胜源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江苏盛禾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江苏盛禾建设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099,085.2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用以担保的财产,即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江岸区汉口花园三期G区(***)13栋3单元11层2室房屋产权;
三、查封担保人***用以担保的财产,即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耀江丽景湾一期***6栋N单元201室房屋产权;
四、查封担保人***用以担保的财产,即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金南一路特1号3幢A单元4层402号房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