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201民初5178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电信大楼(广场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761368854Q。
负责人:**前,系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810033218。
被告:***,男,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
被告:***,男,汉族,1986年5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枣阳市。
被告:***,男,1963年08月27日出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被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大*****(春园东路中侧)的汉江创业创新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066133797D。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诉被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于2020年09月4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