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与某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201民初1612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电信大楼(广场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761368854Q。 法定代表人:**前,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5202201810033218。 被告:***,男,1962年7月5日出生,汉族,原住湖北省枣阳市,现下落不明。 被告:***,男,198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原住湖北省枣阳市,现下落不明。 被告:***,男,196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现下落不明。 被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鲁巷光谷街1号光谷资本大厦四楼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585472977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与被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光缆交接箱修理费20076.01元;2、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前述款项承担支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27日,被告***驾驶鄂F×××××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人民路由***行驶,当行驶至人民路安居路口20米处时,因操作不当,致使所驾车辆碰撞到路旁原告的光缆交接箱,造成光缆交接箱严重损坏。后原告为修理、复原该光缆交接箱花费了20078.01元。经查被告***驾驶的鄂F×××××号小型普通客车的实际管理人为被告***,其所有人为被告***。该车2016年在被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保险,保险凭证号为2032042062016001725。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向四被告主张赔偿未果。2018年10月16日,原告起诉至法院,被驳回起诉。综上,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鄂F×××××号小型普通客车并非系向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保险,被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主体不适格,属于对被告保险公司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故对原告的起诉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的起诉。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已交公告费300元由其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黄 琴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