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腾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腾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203执恢2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季市镇庄帜村庄子埭147号,现住靖江市。
被执行人:江苏腾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750512742M。
法定代表人:曹斌。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腾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1203民初26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腾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依据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1203民初266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江苏腾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欠款本金及利息双方一致同意以人民币72000元结算,由被执行人江苏腾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7日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0888.54元(该款由高港区人民法院执行款分配后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15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12000元;余款49111.46元由被执行人江苏腾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给付申请执行人***25000元;于2022年8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24111.46元。二、执行费1620元由被执行人江苏腾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三、如被执行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还款,则恢复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1203民初26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苏1203民初26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伟
审判员 刘安丰
审判员 陆乔立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张益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