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腾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五洲医药开发有限公司、江苏腾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91执17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五洲医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军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腾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
法定代表人:曹斌。
关于江苏五洲医药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腾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作出的(2021)苏1291民初174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腾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另案达成调解。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终结执行依据,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的所有查控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1291执170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剑峰
审 判 员 沈 凯
审 判 员 祝 倩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 旭
书 记 员 莫海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