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腾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五洲医药开发有限公司、江苏腾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91执170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五洲医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军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腾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
法定代表人:曹斌。
关于江苏五洲医药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腾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作出的(2021)苏1291民初174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腾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腾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023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祝 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田金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