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民终35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腾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斌。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五洲医药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军明,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江苏腾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五洲医药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苏1291民初17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江苏腾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腾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富贵
审 判 员 瞿廷英
审 判 员 曹海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黄晓明
书 记 员 夏桂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