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411执30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力之源劳务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武进经济开发区腾龙路2号。
被执行人:常州市圩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圩塘桃花港路9号。
常州市力之源劳务资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常州市圩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411民初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相关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受理。
本案立案后,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申报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人员下落等进行核查。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常州市圩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728799.04元,经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至今尚未领取上述款项。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第三方债权3943627元,该款已到账且与本案有关联性,但目前尚有争议。且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对本案立案再审,尚未有结果,故暂不便提取发放上述款项。鉴于上述原因,执行程序应予终止。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异议。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411执301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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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勇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