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411民初1043号
申请人:常州市圩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春江镇圩塘花港**。
法定代表人:陈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忠伟,江苏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峻岭,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州市企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厚恕村委前闵组。
法定代表人:毛永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立波,江苏创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74年6月19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晶音,江苏创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圩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企润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750万元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保函形式提供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企润建材有限公司、***名下750万元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傅璟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溯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