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11执223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被执行人:常州市圩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春江镇圩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20662862C。
法定代表人:陈江,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常州市圩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411民初48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明确,被执行人常州市圩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经按照(2017)苏0411民初4870号民事调解书内容按期足额履行。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了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411执22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柏 刚
审判员 张 振
审判员 奚无政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颜亮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