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广耀建设有限公司

***与江苏广耀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苏中商辖终字第03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广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靖城工业园区路北侧2幢。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系苏州高新区永存钢管租赁站业主。
上诉人江苏广耀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租赁合同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3)虎商辖初字第00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江苏广耀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未签订过租赁合同,双方没有合同关系,该合同上的“江苏广耀建设有限公司第一项目部”印章只能证明生态园工程钢管业务承包给鞠子荣,请求本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靖江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时提供的“滨江生态园宜和安置区的中标公示”显示,滨江生态园宜和安置区工程由江苏广耀建设有限公司中标承建,现其下属第一项目部因施工需要,与苏州高新区永存钢管租赁站签订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套管的租赁合同一份,并约定:“本合同如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该诉讼管辖约定合法有效,应作为本案的管辖依据。因苏州高新区永存钢管租赁站为合同甲方,其所在地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依约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要求将本案移送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雄
审判员钱余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周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