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虎商初字第0604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广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靖城工业园区路北侧2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广耀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原告***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524元,其中的6499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谈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