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宏立建设有限公司

宣城希达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宏立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建力卫浴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802执29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宣城希达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宝城路与鸿越大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张亚玲,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宏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666217839F。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建力卫浴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湖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796439296Y。
法定代表人:朱照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建军,男,196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被执行人:王爱君,女,196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宣城希达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宏立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建力卫浴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张建军、王爱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的(2018)皖1802民初674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80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律师代理费30000元、案件受理费4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67750元。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安徽宏立建设有限公司已破产;被执行人安徽建力卫浴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厂房正在另案处置。除上述房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下落,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房产处置结束后再予以恢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拍卖结束后,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廷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政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