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802执2976号
申请执行人:宣城希达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宝城路与鸿越大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张亚玲,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宏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666217839F。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建力卫浴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湖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796439296Y。
法定代表人:朱照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建军,男,196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被执行人:王爱君,女,196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宣城希达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宏立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建力卫浴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张建军、王爱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的(2018)皖1802民初674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80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律师代理费30000元、案件受理费4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67750元。为了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本院现决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宏立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建力卫浴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张建军、王爱君的价值8617750元的财产。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冻结其他财产权益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廷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成丽
书记员 孙政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