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8民初22号
原告:林世江,男,1975年7月15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安徽宏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路2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破产管理人: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
破产管理人:安徽南宣律师事务所。
林世江诉安徽宏立建设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在本院向其作出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林世江向本院提交《缓交诉讼费申请书》,经审查,本院未予批准,后林世江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林世江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汤 红
审判员 谢 振
审判员 曹 沂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车玉英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