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民申38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德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莲塘路以南、**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安徽宏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经济技术开发***路**。
诉讼代表人:**,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德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德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安徽宏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2)**二初字第000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瀚德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称:1、宏立公司以欺骗手段签订了案涉施工合同;2、签定合同后,马上把土建施工工程非法转包给个人***,因此三方产生了矛盾,承包方没有一幢工程完工。在2011年5月21日,承包方故意停工,同年8月16日,双方约定由发包人另找施工单位接手再施工,等于解除合同;3、宏立公司以向公安举报的手段,使瀚德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虚假注册罪,被拘押于宣城市看守所,使再审申请人无法公平参加本案原审诉讼和上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一)、(二)、(六)**规定,申请再审。
宏立公司辩称,1、宏立公司自2019年8月13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目前破产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2、管理人询问了宏立公司法定代表人***,并查阅了接管资料,未发现宏立公司存在欺骗手段与瀚德公司签订合同的情况;3、管理人认为“内部承包”这一做法并未影响案涉工程施工,现有证据并未显示2011年的停工是工程管理过失造成,而是因为瀚德公司拖欠工程进度款所致;4、刑事案件非本案审理范围。请求驳回瀚德公司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于2013年3月5日作出一审判决并生效。按照法律规定,如果瀚德公司不服该判决,应上诉或申请再审,现申请再审早已超过法定的再审申请期限。另,瀚德公司在原一审宣判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应视为对一审判决的认可,现申请再审缺乏再审利益。瀚德公司以当时其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刑拘无法参加诉讼活动为由申请再审于法无据,瀚德公司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瀚德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一)、(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德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谢 振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 翩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