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江西三合建材有限公司、吉安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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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1民初332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三合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县凤凰镇土洲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1399708042R。
法定代表人:康定伟,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再新,男,公司总经理,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
被申请人:吉安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县城君山大道3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1162070378J。
法定代表人:周小荣,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文忠,男,公司经营科科长,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
申请人江西三合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安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作出(2021)赣0821民初3320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吉安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名下价值1,359,868.5元的财产。申请人江西三合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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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三合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吉安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名下相应财产或银行存款的查封、冻结、扣押。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西三合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曾小平
人民陪审员  彭世忠
人民陪审员  刘仁大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彭飞林
书 记 员  赵子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