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江西三合建材有限公司、吉安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821执407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三合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县。
法定代表人:康定伟,男,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吉安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吉安县。
法定代表人:周小荣,男,公司经理。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三合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安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吉安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及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吉安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774769元,或者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吉安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熊尹亮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严建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