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吉安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泰和县澄江镇桔园村民委员会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826执340号
申请执行人:吉安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吉安县君山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1162070378J。
被执行人:泰和县澄江镇桔园村民委员会,住,住所地泰和县澄江镇桔园村委会书记李显洪。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0826民初34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泰和县澄江镇桔园村民委员会以温上玮的名义在江西泰和农村商业银行文田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泰和县澄江镇桔园村民委员会所有的以泰和县澄江镇人民政府的名义在江西泰和农村商业银行文田支行账户1772********存款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孝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高彦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