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吉安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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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4民初1714号之一
原告:***,男,196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健,江西飞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安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县城君山大道3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1162070378J。
法定代表人:周小荣,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吉安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吉安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另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祥考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罗露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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