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吉安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某某等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8执复19号
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吉安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安县城君山大道3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1162070378J。
法定代表人:周小荣,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冰,江西贝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吉安县。
被执行人:***,男,1962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
复议申请人吉安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不服吉安县人民法院(2021)赣0821执异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在本案审查过程中,复议申请人二建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复议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是合法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吉安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敏安
审判员  肖幼新
审判员  李 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方 娟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8执复19号
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吉安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安县城君山大道3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1162070378J。
法定代表人:周小荣,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冰,江西贝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吉安县。
被执行人:***,男,1962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
复议申请人吉安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不服吉安县人民法院(2021)赣0821执异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在本案审查过程中,复议申请人二建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复议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是合法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吉安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敏安
审判员  肖幼新
审判员  李 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方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