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1民初2241号
原告:***,男,1960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志伟,江西文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4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县。
被告:吉安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县城君山大道3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1162070378J
法定代表人:周小荣,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吉安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系自己处分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计31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任天勤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郭诗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