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830执3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45年11月11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
被执行人:吉安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县城君山大道3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1162070378J。
法定代表人:周小荣,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安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吉安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吉安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所有的银行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重立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洪刚辉
书记员李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