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830执37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45年11月11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
被执行人:吉安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县城君山大道3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1162070378J。
法定代表人:周小荣,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安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吉安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吉安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重立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洪刚辉
书记员李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