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左群生与江西天霸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821民初2331号之一
原告:左群生,男,***年8曰11日生,汉族,***永新县人,住***吉安市吉州区。
被告:江西天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县城赣江大道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579***25712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吉安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吉安县县君山大道3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1162070378J。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左群生与被告江西天霸实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吉安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左群生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左群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6675元,减半收取计1833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左群生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