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百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萧民二初字第1808-1号
原告杭州心心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镇明华花园1幢营业房11-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延峰,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越天,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巨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镇新安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心心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巨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在130000元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杭州巨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限额在130000元内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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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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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记 员*白洁 |